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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足球的商海“杯具”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0-03-25 13:48:55    来源:记者 冯禹丁 张娅    浏览次数:424    评论:0

    事实证明,只要体制和环境不变,中华人民共和国足球即使告别了“福特宝时代”,于商业意义上它依然是个“双输”游戏。

    2005年10月24日,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成立“中超联赛股份公司”,时任足协专职副主席谢亚龙表示,足协已经把原来的经营权交出来了。此话起因是前一年的G7革命,俱乐部们本想仿照1990年代初的英国足球改革,自立门户建立起一个经营权独立于足协管制的中超协会。

    中超公司筹备时的早期方案是足协出资20%的股份,14家俱乐部各占6%,预留16%的股权给战略投资人。但到了10月25日的中超常委会筹备会上,最终确定中超公司资本总额仅为200万元,足协占有36%的股份,16家俱乐部各占4%股份。中超公司成立之初曾被国家工商总局拒绝注册,原因之一是按规定带有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字样的股份公司注册资金必须在5000万元以上。对此,中华人民共和国足协的解释是“中超公司运作的是无形资产,而非有形商品的生产企业,无需过多的注册资本”,最终工商总局网开一面。

    中超公司章程中规定,股东会议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,重大事项须经2/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按此这规定,足协通过出资比例获得了重大决议的“一票否决权”。中超公司也因此得名“红顶中超”、“换汤不换药的国企”。一位参加过中超股东会的人士说:“还是足协一言堂,足协宣布最近要推出什么新政,不是跟股东商量,是告知、通告,马上去执行。”

    正如阎世铎对“G7”一字一顿的告诫,“你们要记住,中华人民共和国足协永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足球的领导!”俱乐部通过成立中超公司管理和经营中超联赛的愿望破灭,也宣告改革派发起的“中超革命”彻底失败,中华人民共和国足球在老路上一步步滑向深渊。

    从治理结构上,中超公司并不比福特宝进步多少。尽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政府官员不得担任公司法人代表,中超公司仍然由时任足协副主席南勇出任董事长。因南勇认为,“福特宝人员的经验和关系不应该被浪费,而应继续为联赛服务”,原福特宝负责中超商务开发的副总经理瞿郁明带领一班福特宝人马“转会”至中超公司,瞿出任中超公司总经理。并且中超公司不设副总,总经理只对分管联赛的足协领导一人负责。如此的权力结构安排,自然成为腐败和暗箱操作的温床。

    2006年年底瞿郁明辞职,和南勇关系密切的原辽足副总经理吕锋出任中超总经理。2009年1月南勇上任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、足协专职副主席后,足管中心副主任、足协副主席杨一民接任中超公司董事长、法人代表。目前南勇、杨一民和吕锋3人均被警方控制。

    虽然外界尚不清楚三人因何案由被捕,但业内人士早已看出中超公司存在重大财务漏洞。比如2007年,中超公司一开始声称当年赢利约8000万元,随后其财务报表显示盈赢利为5000万元左右,扣除15家俱乐部分成共4500万元后,应该还有盈余。但蹊跷的是,2008年4月北京崇文国税局对中超公司2007年的账目进行检查后发现,实际当年中超公司账面亏损近1100万元,且仅上缴1万余元工资税额。对此中超公司的解释是主赞助商金威啤酒2007年的实际冠名费远远低于外界所传的数字,且有部分赞助款没有按时付清,其次在2006年,中超公司制作最新式的拉板广告牌就花费了近2000万元制作费!

    当时的报道称,国税局主要调查的方向是寻找关联交易,即以不正当方式操纵利润,“仅凭此方向,可以找到很多无法合理解释的地方”。

 
(文/小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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